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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义工联合会社会团体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岳池县义工联合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社会各界义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传递爱心 传播文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防范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安全风险。积极参与基层治理,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岳池县委社会工作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岳池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宣传文化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义务服务,帮助困难群体; (二)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关爱帮扶留守、孤残、困境儿童及困境家庭; (三)补充突发事件社会应急救援力量; (四)开展环保、防艾禁毒、无偿献血、拥军爱民、法律法规等宣传工作; (五)开展社会工作活动策划、服务及社工培训服务项目,开展与其他合法公益组织的交流合作,承接居家养老、日间照料、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义务工作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高尚,甘于奉献,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必须参加两次以上的团队公益活动;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团队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建议: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以上。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0次会议(至少2次)。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建议: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设有常务理事会的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一、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以及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要求,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 、本章程对本团体党支部成员、理事会、监事会及本团体其他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岳池义工联合会支部委员会。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嘉庆党对本团体的全面领导。 (二)组织机构 (1)本团体党支部班子成员一般为5人,设党支部书记1人,副书记1人、委员3人 (2)本团体党支部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3)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支部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监事会或其他管理职位。 (三)工作职责 本团体党支部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本团体重大事项。 (1)加强本团体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体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团体贯彻落实,团结带领本团体成员完成各项任务。 (3)研究讨论本团体重大管理事项,支持监事会、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4)领导本团体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本团体妇女组织等其他群团组织,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开展工作。 (5)监督党员和本团体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6)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自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5年3月16日第三届第12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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